
為督促相關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不生產、不銷售、不購進、不提供、不使用“禁限”塑料制品,全面貫徹落實《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部門關于扎實推進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甘發改環資〔2020〕609號)部署,根據《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認真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甘市監發〔2020〕380號)要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塑料制品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監管,現就“禁限”生產、銷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塑料制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生產經營者(包括塑料制品生產、銷售企業及商場、超市、藥店、網絡訂餐平臺、餐飲服務、食品銷售、集貿市場等市場主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塑料購物袋的環保、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GB21660-2008)、《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GB13735-2017)等國家標準。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活動。
二、堅決執行《相關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細化標準(2020年版)》要求,禁止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簽、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以醫療廢棄物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吸管及無標識或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產品。所有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落實原、輔料及產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留存相關產品質檢報告單。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社會各界可通過12315監督舉報電話進行舉報,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依法查處。
四、本通告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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