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審查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第 22 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細化制定本審查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劃內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企業首次申請和需重新核定資質申請的許可管理,需重新核定資質申請包括增項申請、升級申請、作業單位合并分立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更換補辦申請。
第三條 本導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材料要求
第四條 企業首次申請和需重新核定資質申請公路養護從業單位資質,需登陸甘肅政務服務網,填報《公路養護從業單位資質申請表》以及相關附件材料(附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在《公路養護從業單位資質申請表》“從業單位申請意見”欄上簽名,并加蓋公章,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首次資質申請材料提交后,由省政府政務大廳省交通運輸廳窗口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原件,同時審核申請材料電子版的清晰度、完整性及時效性,材料原件核對后退還企業,核對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材料模糊不清、順序混亂、頁面顛倒、時效過期的,不予受理并由企業進行相應調整。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大廳應一次性告知申報企業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資質受理后,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第六條 首次資質申請受理后,由省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對材料是否符合申請標準進行初核。申請人依據《辦法》《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不同項目和等級的設定要求,提供相應材料(附件 1)。
第七條 進行需重新核定資質申請的養護作業單位應已經具備養護資質,如果需要增項申請、升級申請,應提供原資質正本和副本,同時提供符合申請相應資質的材料。
第八條 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并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自原有效期結束之日起計算。提出資質變更、更換補辦申請并準予許可(或經同意變更、補辦)的,資質有效期不變。
第九條 發生合并、分立等事項后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企業分立后再申請資質的,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原企業在分立前承接的養護工程項目可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應申報分立后承接的養護工程項目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企業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養護工程項目可作為企業代
表工程業績申報。
第三章 有關說明
第十條 企業財務報表中近 3 年,指企業申請新資質或延續資質當年之前 3 年的 1 月 1 日起至申報之日止。企業業績資料中近 5 年,指企業申請新資質或延續資質當年之前 5 年的 1 月 1 日起至申報之日止。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專業包括: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與橋梁工程、橋梁與隧道工程、公路與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設施工程、交通機電工程、交通安全設施與機電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維護)管理、鐵道工程、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交通運輸工程咨詢、工程造價及招投標(交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交通)、交通運維管理、城市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城市道路與橋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結構)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工程施工等涉及公路工程的專業。
第十二條 凈資產=所有者權益=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指的是企業擁有并能夠自由控制的資產。
第十三條 營業收入計算按照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計算。
第十四條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流動性比率反映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比率。主要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以及營運資本配置比率。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改制合并、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第十六條 企業全資子公司間合并、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第十七條 企業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幾家有資質的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被吸收企業或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合并后的企業申請承繼被吸收企業或原有企業資質的情況。
第十八條 本導則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導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附件:1.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標準
2.申報流程圖
3.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機械設備推薦配備表
4.公路養護從業單位資質辦事指南
5.公路養護從業單位資質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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