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甘肅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養護作業,是指為保證已通車運營公路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采取的預防或者修復作業活動,不包括公路日常養護。
對甘肅省行政區劃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許可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本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受理和審批作業單位資質的申報事項,頒發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
甘肅省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協助全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初步審查和日常事務性工作;省高速公路運營服務中心、省屬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協助省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做好有關工作。
市(州)、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各養護作業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對養護作業單位的選用負責。
第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養護資質許可流程
第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分為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四個項目。
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下設甲、乙兩個等級,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不分等級。
第六條 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申請養護作業各類資質應具備的條件,按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細化各項等級中的內容,進行清單化管理。
第七條 從事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作業的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方可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公路養護作業活動。
第八條 在甘肅行政區劃內擬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可向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請。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中的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應滿足各項資質許可提出的要求。
第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和需重新核定資質申請,需重新核定資質申請包括增項申請、升級申請、作業單位合并分立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更換補辦申請。
第十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程序如下:
(一)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申請單位登陸“甘肅政務服務網”申報信息并上傳申報材料。
(二)甘肅省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協助初審,可聘請專家評審申報材料,根據專家評審結論,向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提交初審意見書。
(三)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初審意見書,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四)通過許可的,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將資質單位向交通運輸部報備。
第十一條 首次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申報企業、申報資質類型和等級;
(二)企業基本信息資料:企業基本情況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身份證明、企業章程、近3年企業財務報表;
(三)企業技術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資料;
(四)企業主要技術設備資料;
(五)企業業績資料。
對于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內部核查等方式獲取的材料,申請人可不提供。
第十二條 增項資質申請是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已具有一種項目資質的情況下,需要增加其他項目資質的申請。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增項資質,除滿足本細則第十一條外,還應當提供滿足相應增項資質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升級資質申請是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已具有乙級資質,需要升級甲級資質的申請。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升級資質,除滿足本細則第十一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根據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相關證明材料(合同、驗收資料、結算等)。
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合并分立,且需承繼原單位資質的,除滿足本細則第十一條外,還應當提供合并分立方案、批準決定(文件)及原單位資質證書,重新核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十五條 資質申報一年2次,申報時間為每年的3月和10月。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應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自頒布之日起生效。資質許可有效期5年。
對于申請資料不符合許可程序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在官網上向社會公開許可決定,并提供查詢通道。
第十九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將許可結果向交通運輸部報備,并納入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網上監管和服務平臺。
第三章 資質的使用、延續、變更及補證
第二十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所取得的資質類別開展養護作業活動。
禁止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
涉及違法犯罪的情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應當在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3個月之前,向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提交延續申請。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接到延續申請后,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對作業單位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向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提交變更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需要更換、補辦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應當在更換、補辦事項發生后30日內向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提交更換、補辦申請。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遺失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省級的公開媒體和網站刊登遺失聲明。
第四章 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省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省高速公路運營服務中心協助甘肅省交通運輸廳開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事中事后監管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州)、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取得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條件和從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備并提出工作建議,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甘肅省內從事養護作業活動涉及違法的,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依法查處。
養護作業單位在其他省獲得許可資質的,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資質證書的許可機關或企業注冊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甘肅省交通運輸廳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資質申請及從業過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單位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證書。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依法注銷公路養護作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依法終止的;
(二)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第二十九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保持資產、技術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滿足相應資質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三十條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建立資質監督管理服務指南和審查手冊,實現監管事項清單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有權向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舉報、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可以按照原許可范圍、區域從事養護作業。對原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且提出延續申請的企業,按照本細則申請新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隴ICP備16003024號-1